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程度的深入,近年来公司法的不断修订,涌现了一大批有限责任公司为盘活市场经济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其中随之而来的股东间的矛盾也逐渐浮出水面。作为股东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小股东群体,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小股东的相关合法权益:
一、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公司或其他股东权利
考虑到大股东的优势地位,为了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侵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行为。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可以依法处分自己享有的股权,不得受到其他股东的非法阻挠
(一)股东可依法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股东可依法质押自己持有的股权不受干扰
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因此该处系准用性规则,关于股东出质个人持有的股份,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即,可以参考公司法71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也就不存在质押僵局的问题。
三、股东拥有查询公司账户等的相关权利
作为公司的所有人,股东当然的享有查阅公司账户的相关权利而不因所持股份大小而有差异。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限于篇幅,笔者就不就股东所有权益展开,仅提供前述几点内容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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